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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9-02 发布者:长治学院计财处 点击数: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固定资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学习及生活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是长期积累的国家财产。学院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较强的管理人员,保证我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
第三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6.其它固定资产;
学院可以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按归口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二、三类的分类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并遵照下列原则进行计价:
1、新建、购入或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车辆的购价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购入和调入资产的运杂费,—般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直接在经费支出中列支.进口仪器设备国外部分运输费、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2、自制、改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账.
3、新建的房屋、建筑物等项固定资产,根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入账;属于学院基建部门建成移交的房屋、建筑物等项固定资产,根据交付使用财产清册的价值入账。
4、无价调入、捐赠、账外盘盈和其它原因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可以参考同类资产现行价格估价入账。
5、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均按账面值注销。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增减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原有固定资产增添零、配件(不包括维修消耗用品),按所开支金额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3、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的,应减少其原值。
4、房屋及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包括建造、购入、调入、捐赠、自制、对外调拨、出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
第七条  增加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财务部门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由学院各归口主管部门组织各使用单位参加编制固定资产增加计划,增加计划除需报经上级批准的以外,均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财务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和安排的经费预算办理付款、账务等手续。
第八条  归口主管部门增加固定资产要按计划办事。计划变更需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变更重要、大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报院长批准。
第九条  增加固定资产必须填制或取得必要的原始凭证,办理严格的验收交接手续,建立有关账卡并办完财务报销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条  经批准对外调拨的固定资产,归口主管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连同原管理账卡,报送财务部门签证和销账后,始待携出校外。对外出借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经归口主管部门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
第十一条  需要报废、报损和进行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先由归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固定资产评估委员会(评估委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计财处长、监察、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进行技术鉴定或合理估价,然后履行批准手续,才能进行报废、报损和变价处理。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变价处理学院的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的净值,以及经批准作价调出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留归学院作为重置固定资产使用。归口部门不得截留这些收入。
第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变价和丢失的固定资产,各归口主管部门在办完手续后,应连同固定资产管理账卡和批准文件一起,向财务部门办理销账。财务部门必须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调拨单或报废单等办理转、销账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三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每年都必须清查一次,清点时,以归口主管部门为主,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清点结果,要写出清查报告,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对管理使用好的,应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给予过失人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属于违法造成的缺损、丢失应给予过失人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属于违法造成缺损,应当依法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缺损,在吸取教训后,可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销账。清点多出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补记入账。本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研究,合理流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清查完毕后,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经批准后,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增设管理账卡,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财务手续;对盘亏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注销管理账卡,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减少的财务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学院要在院长或主管副院长领导下,各系、处、室等职能部门要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集中与归口核算相结合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其分工归口管理要求如下:
1、计财处:负责建立健全全校的固定资产账务核算制度,并按固定资产一级分类和三个归口主管部门设分类分户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账核算和一级分类核算;督促各归口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二、三级明细分类分户核算;督促各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卡。保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负责有关的业务指导。
2、教务处:归口统一管理第四条所规定的(二)、(四)大类固定资产,按所分类的固定资产建立健全二、三级分类分户核算。
3、后勤处:归口统一管理第四条所规定的(一)、(三)、(六)大类固定资产,按所分类的固定资产建立健全二、三级分类分户核算。
4、图书馆:归口统一管理第四条所规定的第(五)大类固定资产(包括各系、部、处、室资料室),按所分管的固定资产建立健全二、三级分类分户核算。
第十七条  各类固定资产归口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拟定分管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包括验收、领用、报损、借用、调拨、维修、清查等制度办法,并负责检查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解决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负责填写新增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编制固定资产增加计划,认真进行购入前的分析论证。
3、负责编制大、中、小修理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4、负责分管固定资产的停用封存、启封动用。
5、建立健全归口分管资产的技术档案。
6、建立健全归口分管固定资产二、三级明细账。随时登记变动情况并组织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卡。
7、各归口主管部门应确定专职固定资产核算员办理分管固定资产的二、三级分类分户核算及其请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报损、调拨等业务工作,并监督有关使用单位确定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和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除其它必要手续外必须持有归口主管部门签章认可的固定资产登记表(一式三份,计财处、归口主管部门、购置或使用单位各一份),方可办理有关财产手续。
第十九条  计财处和归口主管部门,实行按月、季或半年定期对账制度,经常保持账账相符;归口主管部门与使用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等,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尊重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其安心工作,熟悉本行业务,确需调动、调换工作时,应与计财处和归口主管部门协商,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我院“清理家底、统一建帐、完善制度、严格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以前与其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在执行中,可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原《长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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