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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财务报销制度
日期:2013-09-02 发布者:长治学院计财处 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管理,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票据审核管理
    1、原始票据管理要求
  (1)外部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据: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2)各单位使用的内部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
  (3)发票或正式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4)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5)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超过期限的票据视作作废票据,不予报销。
  (6)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各教学、行政、后勤等业务部门的经费支出在规定的限额以内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限额由相关院领导签批。
    2、原始票据的粘贴整理要求
     所有原始票据必须按要求分类、分项目粘贴在长治学院报销粘贴单上,详细填写用款事由、金额(大小写),单据张数、经办人及日期。
    3、借款时必须填写长治学院借款单。借款单必须填写借款的日期、事项用途、金额、经手人等,同时根据经费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现金借款只可借差旅费、实习费、培训费,须由分管院长审批,财务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库出库手续,验收单须有经手人、使用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字。
    5、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6、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否则不予支付。
 (二)经费审核管理
    1、现金管理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报账单位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1)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4)临时工工资。
   凡是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都必须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需经部门领导申请,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2、支票管理规定
根据支票管理条例,报账单位在使用支票时须注意以下规定:
  (1)不允许借支空白支票。
  (2)办理转账支票、电汇必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银行行号。
  (3)支票有效期限为十天,过期必须退回财务处并更换支票。
    3、差旅费规定
属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的,应提供会议通知,正常旅费以外的其他票据一律不得报销。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由财务负责人填写。
    4、小型物品采购报销规定
    在商场和超市购买的物品,必须提供有具体物品名称、单价、数量的明细发票。经单位主管、经办人签字方可报账。
(三)工资管理
    1、正常工资变动由人事劳资提供介绍信纳入工资系统。
    2、每月十五日为工资发放日。
    3、各单位按规定领取的劳务费、评审费、加班费、补助、酬金等均须按人员造册、注明金额标准、工作天数,加盖部门公章,经制表人、部门负责人、院领导签字,并报财务处负责人审批,计入工资。财务处根据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统一向税务部门交纳。
    4、需要计入工资项目的各种补助,需在每月10号之前报财务处,10号之后提交的将计入下月工资当中。每月15日由财务处通过银行代发形式支付工资;每月15号末之后员工到财务处领工资条并与工资卡内资金进行核实。
(四)其他报销规定
     1、安家费、抚恤金、探亲费、临时工工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人事处签批意见,然后到财务处办理。
     2、为了协调学院对内、对外的业务工作安排,方便员工费用报销,计财处将审核报销时间具体安排在周一、周三、周五,账务处理时间为周二、周四、周六。每年12月25日暂停报销直至年终决算结束。
(五)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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