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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7-05-10 发布者:长治学院计财处 点击数:

长治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
长学院字【2014】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研差旅费管理,完善科研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差旅费是指我院科研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原则上往返100公里以上的)进行相关科研活动时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科研差旅费实行“一事一单,一事一报”制度。程序如下:出差前由本人填写“长治学院科研出差事前审批单” (附件1),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出差。金额1万元以上及国际差旅费应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各级领导应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科研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活动,非项目组成员严禁在科研课题中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因科研活动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相关规定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级及二级教授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上表中“其他交通工具”是指向定点汽车租赁公司(经招标办公室招标指定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七座(不含七座)以上的汽车和乘坐长途客运汽车。租车费用使用公务卡或转帐结算,凭发票和租车协议报销。长途客运汽车费用凭长途客运机打发票报销。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差旅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差旅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科研处审批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时,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时,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人员因从事科研活动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二级教授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科研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院级及二级教授每人每天480元;其余科研人员每人每天310元。
第十三条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长治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附件2)。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职称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给予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参加与课题相关的调研考察等活动时,如无住宿发票只给往返期间伙食补助。伙食补助仅限课题组成员,并同时提供相应课题成员的详细信息。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外出参加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往返学院与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外出参加的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安排食宿并提供相应证明的,7天以内(含7天)的伙食补助按规定报销,超过7天的伙食补助按60元/人.天计,其他费用按照学院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须附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时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的调研考察等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科研差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时,无交通补助。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期间只给予到达与离开当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费用在科研项目中报销。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出差时使用公务用车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附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需附通知或邀请函。
第二十六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及其他费用在差旅费中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计财处严格按本办法审核票据,予以报销。对审批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开展“四野”调查中确需自驾出行的,需经科研处批准,科研处、计财处依据出行线路及公里数报销燃油费,燃油费报销总额不得超过科研差旅预算的20%,且交通责任自负。长途客运补充发票及出租小汽车票均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应当加强对科研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科研人员差旅审批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和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与本项目科研课题不相关的会议、培训和科研考察等科研活动不予在其科研经费中报销,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科研差旅费的相关人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科研差旅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科研处要严格审核项目预算经费。
第三十二条 科研差旅费的报销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控制,科研处严格审核项目预算经费,课题项目预算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科研处审批后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的预算金额。如违反项目课题预算规定突破使用的,将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科研差旅费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报销与课题不相关科研活动差旅费的;
(五)编造虚假事项,使用假冒发票报销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科研处共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治学院科研出差事前审批单
附件2:长治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长治学院科研出差事前审批单
所  在   出差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部  门  
出差                事由    
 
出差               人员  (院领导及二级教授)    
(其余科研人员)    
出  差    
路  线  
乘坐交通工具    
科研处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备  注 1、参加会议等,需附会议通知。  
2、写清出差人员的姓名和人数。  
3、应选择经济、便捷、安全的交通工具,一般不允许乘坐飞机。  
4、长途汽车票必须为机打发票。  
           
 
 
 
 
 
 
 
 
附件2  长治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院级及二级教授 其余科研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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