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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和规范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9-02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规范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
晋财库[2009]30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财政局、监察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我省公务卡改革于2008年7月1日起已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推开,太原市、晋城市、晋中市、吕梁市四个市启动了改革试点。一年来,省监察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联公司、代理银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预算单位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开展公务卡改革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发行公务卡4.6万余张,交易金额达2亿元,公务卡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务卡改革总体进展,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公务消费用卡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确保公务卡改革工作取得实效,现就做好全省公务卡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务卡的办理和启用进度
    按照《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库[2007]33号)、《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和部分市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晋财库[2008]25号)等文件的要求,尚未完成公务卡启用工作的省直预算单位,要按照晋财库[2008]18号文件《关于山西省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通知》中认定的代理银行,自主选择本单位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加快公务卡的申领和开卡工作,及时将已办理的公务卡信息在公务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启动公务卡支付结算业务,在并的省直预算单位9月底前必须启动本单位公务卡改革,在地级市的省直预算单位12月底前启动公务卡改革,在县(市、区)的省直预算单位可随当地公务卡改革进程在2010年底前启动公务卡改革。
    二、严格现金使用范围和提取限额
    受用卡环境、制度建设等因素的影响,实行公务卡改革后,现金支出方式仍需保留一段时期,但现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控制,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省级预算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确需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报酬;
    2、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确需用现金发放给个人和家庭的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助学金及其他补贴等;
    4、按规定报销的职工幼儿管理费;
    5、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6、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的差旅费补助;
    7、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其他特殊情况经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
    对未纳入统发工资的省级预算单位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按规定发放的津贴、奖金等,要严格按照《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库[2006]23号),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再使用现金发放。
    在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的同时,从2009年开始,财政厅将设置预算单位现金提取限额,并结合公务卡使用环境,逐年下调提取比例。2009年,规定省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授权支付额度的10%,超过部分或特殊情况需要大量提取现金的,需提前向财政厅国库部门申报说明。
    三、完善公务卡制度和实施细则
    公务卡改革后,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完善本单位财务制度。在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的同时,将公务卡明确作为公务消费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公务卡管理和实施细则,明确公务卡报销办法,规范公务卡报销流程和会计核算程序。财务部门要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宣传与培训,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达到减轻财务工作量,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水平的目的。
    四、建立公务卡结算适用目录
    为积极稳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确保公务卡改革取得实效,结合公务卡改革进展情况及银行卡受理环境,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决定在省本级建立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目录(具体目录见附件),进一步明确公务卡支付报销项目,指导和监督预算单位积极使用公务卡,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使公务卡制度管理更加科学、规范,财政支出更加安全、透明、高效。
    (一)目录中主要将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项目规范为公务卡结算,原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方式的支出项目仍采用原支付结算方式,为方便支付,部分财政授权转账支付项目也可采用公务卡结算。
    (二)目录中规定的项目原则上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强制要求持卡人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部门可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特殊情况下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目录中未涉及的公务支出项目,预算单位也应当在进行公务支出消费时,优先选择具备受理公务卡能力的商户。
    (四)目录中规定的项目,其结算方式不限于公务卡,也可用支票等其他转账方式。但超过公务卡授信额度(2-5万元)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其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五)实际操作中,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目录中未涉及到的公务消费项目,列为本单位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目录,并在相关财务制度中加以明确。
    (六)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不适用本目录管理。
    (七)随着公务卡受理环境的不断完善,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将积极组织研究补充或调整公务卡结算适用目录,并定期及时发布。
    五、进一步加强公务卡改革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根本上堵住资金漏洞,遏制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务卡改革的有效实施,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大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情况的动态监控力度,为此,省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快工作步伐,确保今年公务卡改革取得新进展。
(一)及时进行工作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厅通过信息网络及时公布省直单位推进改革的情况,总结试点好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工作好的单位,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
    (二)对无特殊情况,9月底前仍未启动公务卡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将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决定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财政厅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暂停该单位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审批,并继续调减现金提取比例或停止现金提取,直至整改到位。
    (三)对单笔超过5万元的现金提取业务及超过核定提现比例的现金提取业务,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大事前监控力度,以纠偏、规范为目的,按照《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晋财库[2007]22号)等有关规定,采取核查、告知、警告、整改通报等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或提供虚假情况的预算单位,要追回违规提现的资金
    六、对各市县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要求
(一)坚持改革原则,规范公务卡制度模式
    作为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公务卡制度要与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要求相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务卡改革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本级公务卡制度模式,坚持公务卡改革的基本原则:首先要做到资金事前不出国库。公务消费后,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直接还款,不得另行设立中间实有资金账户(包括单位卡等形式)向公务卡转拨资金,也不允许预算单位以提取现金的方式向公务卡还款,这是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其次是要方便单位用款。在获取和审核公务卡交易信息、报销还款及信息反馈等环节,充分考虑持卡人、财务人员工作实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无纸化工作进程,尽量简化操作,为预算单位提供便利;第三是要满足监控要求。所有通过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消费信息,必须能够被单位财务部门准确掌握,并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系统管理,满足财务监督和财政动态监控需要。第四是要保证公务卡信息的安全性。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专门使用的信用卡,其承载的信息与普通信用卡不同,它包含了大量的公务人员个人信息、公务活动信息以及公务消费支付、缴纳税费等交易数据和明细信息,这些数据对国家经济运行、财政金融安全和商业安全等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各市财政部门在与代理银行、银联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中,务必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在制度和技术设计上予以保障。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务卡改革取得实效
    一要做好改革宣传培训。多渠道、多方式组织做好本市公务卡改革的宣传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公务卡改革的认识程度和掌握公务卡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公务卡改革的顺利实施。二要加快改革步伐。要求四个试点市的市级预算单位在今年9月底前全面启动改革,其他七个市及试点县按照2009年目标责任制要求分别在10月底、12月底前如期启动。三要严格现金使用范围和提取限额。各市可随本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结合本级预算单位近几年的现金使用情况,择机制定现金使用范围和设置现金提取限额,使现金使用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推动公务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四要建立公务卡结算适用目录制度。各市财政部门可参照省本级公务卡结算适用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建立本市的公务卡结算适用目录。
    公务卡改革时间紧、任务重,推进过程中如有问题,请省直预算单位、各市财政局及时向财政厅反馈意见,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本级公务卡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障全省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顺行推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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