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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解释说明
日期:2020-09-17 发布者: 点击数:

一、税法政策

2019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居民工资、薪金计算为累计预扣法,具体为:

在每月发放工资时都要汇总之前月份的数据,运用公式直接适用全年综合所得扣缴税款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得出当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支付工资、薪金时预扣的个人所得税,依法应当在次月的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二、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应发工资)-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累计专项扣除(养老、医疗、公积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6项)-累计其他扣除(年金、独子洗礼)-累计免税收入

税率表如下:

三、计算示例

假设张三2020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按规定每月免征额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4500元,六项专项附加税扣除 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5000-4500-2000=18500元。每月个税计算如下:

月份

全年应纳税

所得额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累计

应纳税额

当月

应纳税额

1

18500

3%

0

18500*3%=555

555

2

18500*2=37000

10%

2520

37000*10%-2520=1180

1180-555=625

3

18500*3=55500

10%

2520

55500*10%-2520=3030

3030-1180=1850

4

18500*4=74000

10%

2520

74000*10-2520=4880

4880-3030=1850

以后月份以此类推。

由此可见,即使全年每个月收入是均等的,但是由于收入累计的增加,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会发生变化,因此每个月缴纳的税额也是有变化的。


工资一样多,个税可能不同!

 

 

 

计财处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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